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主辅分离、第二产业结构调整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对富余人员进行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3〕21号),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也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改变劳动关系,要么离开企业,要么进入改制企业。其中,离开企业或转业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定期。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员工,劳动合同的性质都是一样的,补偿标准也应该是一样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更能体现公平原则,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的情况下,辅业改革中的企业大多用国有净资产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为股权或债权。一般来说,参与改革的员工仍然有工作。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第二产业调整安置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管理人员还应当遵守规定的标准,即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为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按照不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和支付
第二,在计算报酬时应注意的问题
有关部门指出,计算经济报酬所使用的工资收入是指工资、奖金、奖金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津贴、补贴,不包括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未计入工资总额的股票、期权、股息等与投资有关的收入,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依据。这里的“税”是指个人所得税,“费”是指各种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只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补偿。这里一年以下,仅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
(1)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辞职。直接从2008年开始,只有在社保缴费基数错误的情况下,才支持经济补偿(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劳动者权益受损为由辞职。从2008年起
(3)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为由辞职。从2008年起
(4)以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为由辞职。从2008年以前
(5)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辞职,从2008年以前开始计算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