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房屋所有人允许其他人居住房屋的,就具有房屋的居住权,认定居住权的证据有协议书、录音等。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什么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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