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如下:
1、办理居住证人员属务工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出具本人居氏身份原件、复印件;
(2)交1寸免冠彩照或黑白照片1张;
(3)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比如住单位内部的,出具单位住房证明;租房的,出具租房合同、房主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自购房屋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暂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就业证明,出具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2、属人才引进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出具本人居氏身份原件、复印件;
(2)交1寸免冠彩照或黑白照片1张;
(3)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固定居住处所证明;
(5)出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6)出具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7)出具中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证明原件,复印件;
(8)出具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的学位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9)出具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办理居住证必须本人前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年满16周岁。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申请居住证积分
A、《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B、《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注册审核。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积分通知书》。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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