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障义务及保障人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及保障人的范围分别如下:
1.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在特定场所和特定环境下的负责人负责保障权利人安全的义务范围。
2.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人的范围是信息处理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认定标准
为了使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相对明确,可以依据下列三个标准来进行判定。
一是合理预见性标准。
二是对危险的可控制性标准。
三是实际损害的严重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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