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台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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