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的口头转岗请求合法吗?》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则上,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但是,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其岗位,并可以按照“换岗换薪”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规定的指示》第26条,“不称职”是指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一工种、同一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达不到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定额。因此,要确定工人是否胜任工作,我们必须首先查看雇主是否定义了工人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
当雇主和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雇员的职位是协商一致的。如果职位需要调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明确规定,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劳动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与其内部制度的约定。如果确实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人的岗位,可以与工人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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