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清算与中国公司的解散清算相类似。外国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在未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分支机构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根据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具体而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被撤销后,应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按上述顺序进行分配时,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未清偿债务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四、办理注销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其登记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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