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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有哪些

2022-06-17 254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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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1、外国公司决定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要求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届满自愿解散; 2、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外国公司指定的他人担任; 3、外国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自动关闭等事件不复存在。 由于分支机构无法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无法继续经营。分支机构成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清算人应当由主管机关指定人员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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