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法理的角度看,实际上乃是外国公司权利的载体和权利实现的媒介。外国公司突破本国的地域范围,要在他国主权领域内设置业务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获得他国的法律许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是东道国政府赋予外国公司以一定的经营权利,笔者以外国公司的营业权称谓之。
在国际、国内民商事活动中,基本的活动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二是自然人一定方式的集合体,典型的是企业形式。在一国国内之中,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自然人依据天赋人权理论,自然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权利,最基本的乃是生存权、发展权等,这些权利是自然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表征。但是他一旦踏出国门,在另外的国家,则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外国自然人的权利则要受制于东道国的约束,或者说是东道国赋予外国自然人以一定的权利。
企业,虽由自然人设立,但一经成立,便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独立的程度更高。在一国国内,企业的权利始于登记成立、获得营业执照,权利的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最基本的乃是营业权,这是企业之所以为企业的要素和表征,这可以说是企业的天赋之权。企业走出国门,能否在国外依然享有营业权?此情况如同自然人的一样,需要国外(东道国)法律的认可。外国企业要在东道国生存、发展,享有营业权是最基本的条件。
外国公司的营业权,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以外国公司法人的身份设立营业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外国公司作为资本所有者,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本的生命在于获得利润,资本的成长在于不断获得持续、扩展的利润。基于此,扩展商品市场、提高自身市场竞争的能力,是资本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国内资本发展到国际资本,也是资本性质转变的必然方向。社会商事经济活动的发展,必然产生一系列商事应有权利。外国公司营业权,乃是经济全球化、企业全球化经营下国际资本的权利需求。
外国公司的营业权利,包括外国市场准入权和运营权两个方面,在有些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成为开业权。此权利的提出,最先表现在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中。在世界各国的国内法上,还无专门的法律文件中有此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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