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其是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第二,其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其内部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不具备法人治理结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第三,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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