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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