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为的机构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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