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基本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间等。
2.在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有归还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等等。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查清:
①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金额、次数、参与人等;
②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
③挪用的具体手法;
④挪用的公款形式----现金、有价证券等以及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⑤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实际挪用周期;
⑥是否有归还本息的准备或事实;
⑦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
等等。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
①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②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③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
④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
⑤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
⑥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
⑦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
⑧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⑨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等等。
(三)物证
应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四)书证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
②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
③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
④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
⑤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⑥其他有关书证。
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甄别、认定及最终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复杂的。特别是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各种经济形式并存、法律法规与行政职权、命令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甚至各个有权部门的司法解释之间也相互矛盾,这无疑给该罪的正确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司法实践中应慎之又慎,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切实注意区分改革开放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保护他们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使刑法的作用得到最恰当、最公正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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