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第二,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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