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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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