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反对家庭暴力原则;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计划生育原则。
以上原则所折射的主要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
首先,夫妻有同居与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三、四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居义务,从一般意义上理解,除了婚姻住所的共同之外,还包括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生活义务等等。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
其次,夫妻有独立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夫妻双方有自由权。自由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实质性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市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民法典》中设立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在世界婚姻立法中也是少有的,这与我国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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