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摘要描述了一个共同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因此,该案件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起初,被告下落不明。
2.然后将其发回,并重新审理。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哪 些 案 件 不 得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这些情形包括:(一)被告认为需要通过开庭审理审理才能公正、充分地调查的;(二)被告认为需要通过阅览、调查、询问、听取第三人意见才能准确确定案件事实的;(三)被告认为需要经过法庭辩论才能形成公正、明确的裁判的。因此,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若被告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阅览调查或听取第三人意见等,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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