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7项高度危险作业及其严禁操作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作业、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高速运输工具中的石油天然气作业。同时,也强调了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以及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7项高度危险作业包括:1.高空作业,2.高压作业,3.易燃作业,4.易爆作业,5.剧毒作业,6.放射性作业,7.高速运输工具中的石油天然气作业。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素材中提到的七项高危作业分别是什么?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七项高危作业,我们可以得知这七项作业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员和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对于这七项高危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高危作业的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七项高危作业涉及到高、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因素,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高危作业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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