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二、民法典高度危险物侵权的规定有哪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三、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查看原文
2高度危险作业怎样认定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相关规定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查看原文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人通常为该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为国有企业,如铁路、航空、油汽、核电等,责任人也多为国有企业。若所有者或经营者将高度危险作业转包或转租,则应由所有人、经营者、承包人或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时,则应由第三人、所有人、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呢?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时,应当分析是否具备如下情况:1、是否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2、是否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这里的严重危险是指,加害人从事的这种作业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加害人尽到高度注意亦无法避免损害后果。3、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即是否故意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应当注意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查看原文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查看原文
5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无需主观过错要件。这种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常常是为了完成某项既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一般不纳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的,应适用国家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正常操作高速运转的机器,从事高空、地下、明火作业,从事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使用、运输等作业行为,称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可以分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三种情形。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侵害而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中,财产损害及人身损害有关损失的计算及证明方法,可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但如果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特...查看原文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怎么认定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具体规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承担需要遵循如下具体规则:1.从事...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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