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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特征

2022-10-23
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人类为了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就必须允许从事某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运输工具的存在和发展,并赋予它们合法性。构成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称的高度危险作业,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非法的高度危险作业(如在北京市XX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等法律规定,并不受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行为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其二,加害人从事的这种作业对于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方面,我们要利用某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高速运输工具等谋福人类;另一方面,限于科学技术和工业制造能力、材料强度等多方面的限制,这些作业的高度危险性在目前阶段尚不能完全避免。只有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度危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加害人尽到高度注意亦不能避免,才构成此类侵权行为所要求的高度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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