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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