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入职某餐馆当服务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现金发放,需在工资表上签名,每日采用IC卡考勤,后改为打纸卡考勤。张某认为自己节假日经常上班,但餐馆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初,张某要求餐馆支付从2010年至2012年的节假日加班费及超时工作的加班费总计14000元,遭到拒绝。
2012年4月,该餐馆与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餐馆认为,员工如未能安排节假日休息的,会安排补休及补贴600元作为节假日补薪,张某索偿实属无理。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馆管理考勤记录和张某签名的工资表证明,张某有加班及加班工资未领取的情况。从化法院判处餐馆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00元,支付加班工资10141.61元。
法官有话说:劳动者往往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或未领取加班工资。如果有考勤记录的就由用人单位举证加班事实,没有的需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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