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对工伤认定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职工因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主要是职工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
(5)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但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仲裁。
建议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商标、工资单等证据。第二,工伤认定的性质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确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为了确定伤害的主体,它是一个定性的行为过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一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结果有四种:工伤、非工伤、视为工伤、不视为工伤;3。”“不申请,不鉴定”是工伤鉴定程序的特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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