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从而实现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各国劳动立法总是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单方无法定事实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提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是,也同时规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书面通知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采用慎重的方式。书面通知,就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时,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或者报告、通知,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运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把握好通知的写法。
三、人群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能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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