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进行房屋买卖这样的大型商业交易过程中,仅凭房屋买卖契约并无法为广大购买方提供全方位且充分的权益保护,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条例,房产的所有权主要以相应的登记手续作为唯一法定凭证予以确认。
此外,为了确保购买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落实,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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