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银行和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共同建立预售款监管机制,以保证预售款的安全和透明。双方自愿选择并签订相应的监管协议,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这样的机制有助于促进预售款的安全和透明,降低相关方的风险。
银行和开发企业达成协议,采取双方自愿和开发企业选择的方式,共同建立预售款监管机制,并签订相应的监管协议,以确保预售款的安全和透明。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由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预售款监管机制:开发商、银行和政府共同负责
预售款监管机制是保障商品房销售中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预售款监管机制下,开发商、银行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对预售款的使用、监管和支付进行规范和管理。
首先,开发商应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并由银行进行监管。监管账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银行机构开立,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售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银行应严格规范预售款的使用。银行在收到预售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在施工过程中,银行应严格审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收到工程进度报告后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管,确保开发商和银行遵守预售款监管规定。政府还应制定完善的预售款管理制度,规范预售款的使用和支付。
预售款监管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保障商品房销售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和银行违规操作,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
银行和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共同建立预售款监管机制,以确保预售款的安全和透明。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负责,对预售款的使用、监管和支付进行规范和管理。预售款监管机制的建立是保障商品房销售中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预售款监管机制下,开发商、银行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对预售款的使用、监管和支付进行规范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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