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 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 业 户 口 与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定 义 及 区 别 是 什 么 ?
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是什么?
非农业户口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而农业户口则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而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因此,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在于口粮分配和户口类型。
农村居民户口是指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非农业户口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而农业户口则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而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在于口粮分配和户口类型。
《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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