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准备材料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三、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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