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吴*泉受雇到原告**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是开机,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吴*泉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为吴*泉缴纳人身意外险。2011年10月1日,原告安排吴*泉等几位员工加班搬运稻谷,下午6点30分工作结束,原告安排加班的几位员工到饭店吃饭,晚上8点30分晚饭结束后,吴*泉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吴*泉驾车失控驶出左侧路外并撞倒路边树木,造成吴*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支付抢救吴*泉的医疗费2000多元,并支付被告丧葬费10000元。
经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之后,被告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1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吴*泉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1842元;2、**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应从2011年11月起分别向吴*泉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支付375元亲属供养救济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如遇政策调整救济费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雄达米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广西2010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842元,月平均工资为26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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