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小明(化名)与母校黑龙江XX职业学院和YY公司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谁知在实习期间遭遇车祸身亡。小明父母将学校和公司两股东诉至法庭索赔92万余元。
今天上午媒体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实习单位赔偿小明父母9万元,学校赔偿1万元。
2012年7月18日,黑龙江XX学院的学生小明与该学院和位于朝阳区的YY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YY公司支付小明工资并提供住宿。
8月10日当晚,公司部门经理带领部门员工聚餐,然而在返回的路上,小明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飞,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小明的父母遂将YY公司两股东及黑龙江XX学院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92万余元。
小明的父母表示,在小明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实习公司应为学生办理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不能办理上述保险,该公司应在实习学生发生意外时比照工伤的标准予以处理。
被告两股东李某和杜某辩称,该公司与黑龙江XX学院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书中没有小明的签字,小明属于在校生,与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只是提供实习场所,没有赔偿义务。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且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与公司没有因果联系。
黑龙江XX学院辩称,小明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所以协议书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在其工作时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偿。而且协议中要求实习公司为学生办理保险。小明已成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明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已经参加了实习,公司也向其支付了工资,应认定协议有效。由于未办理保险,无法参照工伤标准处理。对此,YY公司、黑龙江XX学院有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YY公司两名股东李某、杜某赔偿原告小明父母9万元,被告黑龙江XX学院赔偿原告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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