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间被摔成重伤的实习生杨某羽(化名),将自己的母校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所在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赔偿费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所在实习单位赔偿杨某羽各项经济损失近28万元。宣判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原告杨某羽诉称,原告系北京中医药大学高职部在读学生。2004年暑期,根据学校的安排,原告被派遣到北京某制药厂实习。10月27日上午实习单位安排原告去喷雾车间屋顶进行作业。作业前,实习单位未向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也未进行任何提示。原告在工作中踩到完全没有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多高的屋顶掉下来摔成重伤。经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原告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终身残疾。
由与原告的伤势较重,至今未能就业。原告在住院期间约为4个月,共花去约11万元的医药费。现要求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及长期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5.42万余元和继续治疗费用。
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起诉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有些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自己为原告支付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某制药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原告转院到上海治疗是扩大了损失,且转院也没有医院的转院证明。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原告从钢板上直接跳到采光板上的行为过于鲁莽,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接受原告实习是属于公益事业,被告从未收取原告任何实习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学生,不但不能为被告带来任何利益,厂方还要免费提供食宿。对此应当减少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想尽了办法实施救治。法院应当扣除该厂已经支付的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杨某羽系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在学习期间指派到被告北京华神制药厂进行实习,因被告北京某制药厂为学生提供实习的车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和该制药尝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已是成年的杨某羽在比较高地点工作,未能十分注意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疏忽大意而受伤,对此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和该制药厂赔偿原告杨某羽医疗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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