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存在
时间:2023-05-31 18:43:38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可以查阅下列文件:

(1)工资支付证明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分配名册)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文件;

(三)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员工的证言等第(一)、(三)、(四)项有关证明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也有客观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者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自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只能同时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两个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为了劳动的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者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下工作,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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