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使用童工的监护人
时间:2023-05-07 18:23:49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二)父母、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允许16岁以下的儿童充当童工,(三)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或者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从重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因此,对童工监护人的处罚是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p>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p>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交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介绍的人每人处以5000元罚款;职业介绍所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许可证》“第九条”,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引进童工就业的,处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两倍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国家禁止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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