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释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4-28 08:21:36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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