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退伍费、士兵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支出的,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各项费用的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平均除以支付给军人的数额。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军人离婚退伍费怎么分
军人离婚退伍费的分配方式: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的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剩余的退伍费视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全文6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