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军人的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实际情况决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要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那一般取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军人如何与非军人夫或妻离婚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军人要提出离婚,首先应得到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
军人离婚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协议离婚的材料和程序:双方就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达成协议,带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等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军人提出离婚,非军人一方不同意或虽同意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政治机关的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的如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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