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本市农村常住居民户籍的居民。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在自愿的前提下,坚持以户为单位、农村居民身份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的原则,严格按照户籍及其享受的户籍政策界定新农合覆盖范围,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情况界定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中小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不包括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均属新农合参合范围。村改居后,户籍为城镇常住居民身份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省级财政对我市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42元/人提高到56元/人,对增加的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从中一次性提取风险基金达到2009年基金筹集总额的10%,剩余资金全部纳入2009年度县区新农合财政专户统筹使用。2009年,参合农民的筹资标准达到10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在中央、省对我市补助56元/人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兰山区、罗庄区补助7元/人,区财政配套17元/人;市级财政对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其他九县补助8元/人,县区财政配套16元/人。各级财政要将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核实的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时、足额划拨到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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