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补偿:原则上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报销比例为30%,当年参合农民个人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120元。参合农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规定的特殊大额门诊除外)一律不予报销。诊疗费用较大的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简称特殊大病门诊)要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的补偿比例为40%,累计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住院费用补偿:参合农民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按规定的相应比例补偿,起付线以下部分费用不予补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以下部分补偿比例为30%,3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40%。
全市统一将参合患者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以当年内个人实际获得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参合农民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患病多次住院,一年内只扣除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适宜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不含中成药)的补偿比例,在相应级别补偿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0%。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部分参合农民因患重大病、超出补偿范围而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统一为20%,即当按补偿方案测算后,报销费用与扣除起付线后的住院总医疗费用之比低于20%时,按照住院总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20%给予实际补偿,但年度内累计住院补偿总额不得超出封顶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支出项目和用药目录,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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