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12 09:10:3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委托代理人:江*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所汕头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海天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才,**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荣、**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5日,许*荣认可了**公司提供的一份《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付款方式(限首期展销期间)》,该付款方式约定:(一)定金:每单元定金5万元(或港币)。(二)建筑期免息分期付款,九折优惠:

1、首期签订预售合同后10天内付楼价15%(含定金)382516元;

2、第二期签订预售合同后40天内付楼价20%,即510021元;

3、第三期签订预售合同后80天付楼价15%,即382516元;

4、第四期入伙时付楼价10%,即174483.22元;余额40%由**公司提供购房贷款,购方分二年付清,贷款利率按入伙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入伙后第一年付楼价3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15%;第二年付楼价1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5%。尔后,许*荣于1994年3月7日交付了认可购买别墅订金(B1座)5万元给**公司。同年3月18日,许*荣(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购买金叶岛国际花园(大厦)别墅B1座,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花园面积为331平方米。(二)双方同意上述售价为人民币2415893.7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三)甲方应于1994年12月31日将别墅交付乙方使用。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已付楼款的利息。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上述原因须凭澄海县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四)乙方如未按约交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超过30天,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预付款不予退回乙方,房产由甲方全权处理。(五)甲方如未按时将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又无发生所列可延期交付的特殊原因之一,则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损失。逾期超过18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付楼款加利息由甲方退回。(六)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澄海县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七)按澄海县有关规定,乙方在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交付各项附加费有:契税、房产交易费、房产办证费、公证费、产权监证费,届时由甲方代收。1994年3月18日、5月4日和6月23日,许*荣分别支付第一期购房款332516元、第二期购房款510021元和第三期购房款382516元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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