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前后,我们有十多位消费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某地的商品房。在商品房的购买过程中,我们看过现房并查看了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所具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原件,然后根据房屋的售价,一部分消费者交了全额款、一部分消费者分期交了部分款。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分别为05年9月、06年6月和06年x月,但至今都没有竣工交接验收。为此业主们纷纷到开发商处询问,结果发现开发商有许多经济债务,使得该商品房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多次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解封又查封的问题。但我们作为消费者在看房及签定买卖合同过程中,均未看到有关被查封的标识、告示。直到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业主们纷纷到公司追问交房期限时才了解到这一情况。当业主们到房产局了解合同备案情况时又得知:我们这十几户购房者,不但购买合同没能备案,而且房子乃在被查封中。对于此案件,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我们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应采取怎样的方式或途径进行处理,以维护我们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还有可能得到房子吗?
像你们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不退房,追究开发商品商品商的违约责任。但什么时候拿到房子,则要我什么时候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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