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可否申请再次起诉
时间:2023-08-02 18:30:47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不是再次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于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遏制措施,即针对某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根据《若干意见》的内容,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如下:

1、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在张振民诉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镇人民政府”)一案中,张振民对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顺杨政林权纠字第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诉讼。顺义法院立案受理。因张振民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缺少法定前置程序,顺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顺义法院发现张振民未经行政复议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争议需要前置的,具体可以表述为“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时,才需要前置。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适用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在侴馨冉诉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一案中,侴馨冉对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密国税稽处〔2015〕51号税务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密云法院立案受理。因侴馨冉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密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密云法院发现侴馨冉未经行政复议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3、《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对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复议前置,而对于其他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在刘学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产局”)一案中,刘学迢对国家知产局针对其申请的第201010258060.5号“8字形球”发明专利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因刘学迢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知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在郑庆健诉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案中,郑庆健对温州市发改委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不服,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鹿城法院”)提起诉讼,鹿城法院立案受理。因郑庆健提起本案诉讼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鹿城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鹿城法院发现郑庆健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5、《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案例:在詹兆鹤、詹兆旺、詹兆永、詹兆杰、吴学华、陈雨田、詹小明(以下称原告)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一案中,原告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2)416号征地批复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先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泰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6、《行政诉讼法》以下条款对各种情形的起诉期限已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起诉期限,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葛志慧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丰台区政府申请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7]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给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邮寄递交起诉材料,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诉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葛志慧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7、《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在李迅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2007年7月19日,公安局丰台分局将李迅所报的北京丰台工商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丰台工商联合总公司”)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警情立为治安案件,该案处理期间,李迅于2009年6月29日与丰台工商联合总公司达成协议,形成了《备忘录》。至此,其所报案件处理完毕。2017年6月,李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提起诉讼,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李迅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李迅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8、《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由于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如果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知道得比较晚,虽然起诉时可能还在一般起诉期限内,但有可能会超出最长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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