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需要得到多个部门的批复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由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需要获得征地批复。
房屋可以分为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要得到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此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需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只有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才能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应当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方可进行拆迁。
房 屋 征 收 需 要 哪 些 部 门 批 复 ?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以满足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需要经过以下部门的批复:
1. 国务院: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审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职权。当需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向国务院申请批准。
2.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当需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3. 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当需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4.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计划、签订补偿协议、组织征收等具体工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批准。
房屋征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这些批复的具体程序和权限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以满足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具体程序和权限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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