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了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的,就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即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包括:
(一)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产生的旅差费、通讯费;
(二)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费、仓库租金;
(三)在订约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
(四)上述费用的利息也是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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