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因违反有关房地产销售法规而造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您完全有权利向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投诉材料并请求处理。若经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存在违规事实,行政主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如发出警告,责令涉事责任方在期限内迅速完成整改,并且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依法处以罚款,数额控制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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