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共同共有不同的只是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既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第2类: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的规定。
按份共有的特征有哪些
按份共有的特征主要是: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负担义务。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方面,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另一方面,按份共有人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少。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也就是说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4)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占有和使用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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