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推定的8种情形如下。分别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规定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等。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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