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4、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合同的终止;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期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什么条款
试用期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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