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后可否申请撤回
时间:2023-05-06 21:01:55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少员工认为,这里的“三十天”是“后悔期”,即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若在30天内不想辞职了,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撤回申请,因为自己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能拒绝。但是,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一经送达即刻生效。不论有没有办理离职工作交接,都不影响辞职信的效力。

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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