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申请的国家赔偿的钱从哪来?
时间:2023-02-16 23:10:5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毒者申请的国家赔偿的经济来源是: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该项费用是从各省市的财政预算中划拨出来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一、“追偿”制度为什么成了一张从未兑现过的法律白条?

有人分析了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放弃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买单;二是我国还没有出台负有责任者的赔偿标准,特别是在财政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删掉了关于赔偿标准的表述;我以为,更重要的原因是,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话的原则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追偿”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让条文具有操作性。

这里起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追偿的主体问题。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最后进行赔偿的是法院,但是,能让法院向整个案件的责任人追偿吗?让法院去确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责任分摊,这合理吗?

2、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对冤案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既牵涉到认定主体,还牵涉到认定程序,甚至还有当事人不服认定的救济途径问题。这里,既有公检法司法机关的责任分担,又有具体司法人员责任的分担,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3、“追偿”标准问题,什么情况下部分追偿,什么情况下全额追偿,部分追偿又是多少,有过错公职人员如何赔偿,他们在无力赔偿时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进行保障,需要出台完备的“追偿”制度。这可能不是最高法院一家就能说了算的,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规定。

当法律的追偿规定休眠了23年之后,我们终于看到了《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追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从该地方法规看,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此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以及“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此规定从2017年3月1日就要执行,或许我们就要看到实行追偿的具体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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