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意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三、质权与抵押权有哪些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权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权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有专门的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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